本会章程

广州基督教青年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州基督教青年会(简称广州青年会或广州YMCA)。英文译名: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 of Guangzhou,缩写:YMCA或 YMCA of Guangzhou。
  • 第二条 本会是由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 第三条 本会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基督教“三自”爱国原则和民主集中原则,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积极贯彻并宣传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做贡献。
  • 第四条 本会会训:非以役人,乃役于人。本会服务宗旨:本基督精神,促进大众德、智、体、群全面发展,俾有高尚健全之人格,团契之精神,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本会会徽:正徽,图案的中心表征圣经,并引用约翰福音17章21节的经训,意为联合同道青年,同心同意去完成天国的使命。三角形外边代表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神圣,内边代表人的德、智、体三育均衡发展。双环的外边代表生命及宇宙的完整和统一,内边代表信誓、友谊和爱心。简徽,红色等边三角形中间设蓝色横杠,横杠上写有白色的英文大写字母“YMCA”,象征德、智、体、群均衡发展。
  •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民族宗教事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社区服务;
    2. 文化及职业教育培训服务;
    3. 文娱康体服务;
    4. 社会公益服务;
    5.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国际交流活动;
    6. 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7.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党建工作

  • 第八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 第十一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员

  •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基本会员。
  •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普通会员者不受年龄、性别和信仰的限制,但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本会章程,认同本会宗旨,自愿加入本会;
    2. 有行使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的能力;
    3. 有积极参与本会业务领域的活动,促进本会事业发展的意愿。
  • 第十四条 普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干事部审核通过;
    3. 由干事部核发会员证。
  • 第十五条 基本会员为本会优秀会员代表。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并且积极投身本会事业的会员,经干事部推荐,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基本会员。基本会员中基督徒不少于80%。
  •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本会各种活动,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获得本会的活动信息和相关资料;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 基本会员除享有以上权利以外,还有权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
  •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还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九条 普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干事部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基本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捐赠财务报告;
    4. 讨论并审议本会工作方针、工作方向等重要工作事项;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基本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总干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捐赠财务状况;
    5. 决定基本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和撤消本会下属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总干事、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授权干事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审议干事部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11. 向社会推介本会活动,并为本会争取服务机会和服务资源;
    12.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人员选举除外。
  • 第二十七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中,基督徒会员原则上不少于80%。
  •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可聘请名誉理事若干人。
  •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共设3名监事,其中1名监事长。理事会成员及总干事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总干事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5. 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本会干事部应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应到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服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3.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总干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总干事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原则上为基督徒。
  •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总干事任期五年一届,会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理事会签发重要文件。
  • 第三十七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干事部。干事部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干事若干人,主要职责是:
    1.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方针以及理事会制定的工作规划,开展会务和各项事工;
    2.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总干事为当然理事。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九条 本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1. 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2. 主持干事部日常工作,包括建立干事部组织管理架构,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等;
    3.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 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表决决定;
    5.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兴办自养事业所取得的收入;
    6. 利息;
    7. 其他合法收入。
  •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收费标准:会员会费每年50元。
  •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四十三条 本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
  •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请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终止业务关系。
  •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2日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